周朝有多少年 周朝建立了多少年
2023-01-30
更新时间:2022-03-22 09:53:29作者:佚名
管仲改革又称管仲变法,管仲(公元前719-公元前645年),姬姓,管氏,名夷吾,字仲,谥敬,被称为管子、管夷吾、管敬仲,颍上(今安徽省颍上县)人,周穆王的后代。是中国古代著名的经济学家、政治家、军事家。被誉为“圣人之师”、“华夏文明的保护者”、“华夏第一相“。
在政治方面,管仲特别强调建立一套严格考核、任命和提拔各级官吏的办法。古人云:“圣人治吏而不治民。”管仲主张,在官吏的任命与管理上,要“以劳受禄”、“受禄不过其功”,“故明主之治也,明分职而课功劳”、“案其功而行赏,案其罪而行罚”。他还激烈地批评以下三种不良现象:“一曰德不当其位,二曰功不当其禄,三曰能不当其官。”他认为这三种现象都是国家的大患、动乱的根源。
管仲整顿行政管理:“叁其国而伍其鄙”。所谓“叁其国”,就是将国划分为21乡,士居15乡,工居3乡,商居3乡,分设3官管理。所谓“伍其鄙”,就是将鄙野(国都之外的广大地区)分为5属,设立5大夫、5正官分管。属下有县、乡、卒、邑4级,分别设立县帅、乡帅、卒帅、司官管理。整顿行政系统的目的是“定民之居”,使士、农、工、商各就其业,从而使部落的残余影响被彻底革除,行政区域的组织结构更加精细化,并且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。
他提出的用人原则是:“德义未明于朝者,则不可加于尊位;功力未见于国者,则不可授以重禄;临事不信于民者,则不可使任大官。”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在任命一切官员时,都必须根据其实际的政绩,特别是要有取信于民的真实政绩,而不是虚假的、表面的政绩。此外,他还总结出一套对于各级官员实行奖惩的具体办法。
国中“慈孝”、“聪慧”、“拳勇”出众者,由乡长推荐试用,称职的委任为吏,任用称职的又可以晋升,直至升为上卿助理。选贤任能,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世卿世禄制,扩大了人才来源,这一制度成为日后科举制度的雏形。
其原则是“作内政而寄军令”,其措施是“参其国而伍其鄙”,其内容为:将全国分为二十一乡,工商之乡六,士乡十五。工商之乡不从事作战,实际从事作战的是士乡十五。五乡为一帅,有一万一千人。由齐君率为中军,两个上卿各率五乡为左右军,是为三军,就是“参其国”。一乡有十连,一连有四里,一里有十轨,一轨有五家,五家为一轨,这就是“伍其鄙”。轨中的五家,因世代相居处在一起,因为利害祸福相同,所以,“守则同固,战则同强”。(见《国语·齐语》)。这是一种社会与军事相结合的战斗体制,亦为后来大规模的战争作了准备。
管仲把富民放在首位。他说:“凡治国之道,必先富民。民富则易治也,民贫则难治也。”
如何实现“富民”的目标呢?管子认为发展农业生产最重要。因为“五谷粟米,民之司命也”,“粟者,王者之本事,人主之大务也”。为了发展农业生产,就要“辟田畴、制坛宅、修树艺、劝士民、勉稼穑、修墙屋,此谓厚其生”。
同时他十分重视工商业。他说:“无市,则民乏矣。”“无末利,则本业何出?”因而管子认为,农、工、商各业必须同时兼顾,“务本饬末则富”。
管仲相齐的经济政策是“遂滋民,与无财”(《国语·齐语》),“轻重鱼盐之利,以赡贫穷”(《史记·齐太公世家》)。或言“通轻重之权,徼山海之业”(《史记·平准书》),以至“通货积财,富国强兵”(《史记·管晏列传》)。
管子反对向“树木”、“六畜”和人口抽税,而主张“唯官山海为可也”,“山海”就是铁和盐(《管子·海王》)。若此记载为可信,则于管仲时就已经实行了统治盐铁的经济政策了。
管仲实行了粮食,“准平”的政策,即“民有余则轻之,故人君敛之以轻;民不足则重之,故人君散之以重,凡轻重敛散之以时,则准平。……故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民矣”,(《汉书·食货志》下)。这种“准平”制,平衡粮价,间接承认了农民自由买卖粮食的权利及自由私田的合法性,保障了私田农的生产利润。
管仲提出“相地而衰征”即按照土质好坏、产量高低来确定赋税征收额,同于马克思级差地租。
管仲面对当时“竭泽而渔”的经济开发,为了有效利用齐国的林木和渔业资源,制定了“山泽各致其时”。即历史上最早的自然环境保护法,即禁止人们为了眼前利益而滥伐滥捕,以保护树木和鱼类的正常生长、免遭破坏。伐木和捕猎只准在适当的季节进行。
管仲修齐太公“九府圜法”,在齐国设立了专管货币的机构——“轻重九府呻”。齐国由政府统一铸造货币,这种规范的货币呈刀形,名为“齐法化”或“节墨法化”,俗称“齐刀”。
管子熟练的运用轻重之术对外策划了衡山之谋、石壁谋和菁茅谋,堪称古代货币战争的经典案例。
在《管子·奢靡》一文中,系统的阐述了消费对生产的促进效用。
管仲以法治国,“事断于法”。提出:“明主者,一度量,立仪表,而坚守之;故令下而民从。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,万事之仪表也。……明主者有法度之制,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。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,故吏所使者有法,则民从之;无法则止。民以法与吏相距,下以法与上从事。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,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,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,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。故明法曰:有法度者,不可巧以诈伪。”
“正法直度,罪杀不赦,杀戮必信,民畏而惧。武威既明,令不再行。”就是:法律公正,制度明确;杀有罪,不宽赦;执行刑罚一定说到做到,民众就会畏惧。权威明示于众,法律就不必一再重申。用今天的话说,就是严格执法,公开执法。
“君一置其仪,则百官守其法;上明陈其制,则下皆会其度。君之置其仪也不一,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。”翻译过来就是:国君统一立法,百官就能守法;上面把制度公开,下面行事就都能合于制度。如果国君立法不能统一,下面为公法而另立私理的人就会增加。换成今天的说法,就是公开公平公正,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。
“明君察于治民之本,本莫要于令。故曰:亏令则死,益令则死,不行令则死,留令则死,不从令则死。五者死而无赦,唯令是视。故曰:令重而下恐。”翻译过来就是:英明的君主知道治民的根本,根本中没有比法令更重要的。所以说,随意增删法令的,不执行不遵守法令的和扣押法令的都必须处死,法令有了权威,下面的人就畏惧了。
“法者天下之至道也,圣君之实用也。……有生法,有守法,有法于法。夫生法者君也,守法者臣也,法于法者民也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,此谓为大治。“
公元前685年,齐桓公同意管仲以法治国的法制主义理念,在齐国实施。此后,“事断于法”便成为法家法治的基本理论。在这一基本理论的指导下,管仲整肃齐国内政,上下齐心,国家实力得到迅速提升,从而实现了称霸中原。
在社会政策方面,管仲特别重视调节贫富差距。他主张:治理国家,要“上下有义,贵贱有分,长幼有等,贫富有度”。他认为,“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,贫则不可以罚威也。法令之不行,万民之不治,贫富之不齐也。”又说“甚富不可使,甚贫不知耻”,因此,他认为统治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及时地调节社会贫富:“散积聚,钧羡不足,分并财利,而调民事也”。
管仲推行礼法并重,即推行道德教化,也可以称为“德治”,形成了“霸业”和“礼治”相结合的思想体系,即礼、法统一理论。这一理论认为:在治国的过程中,礼义教化与厉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,“明智礼足以教之……乡置师以导之;然后申之以宪令,劝之以庆赏,振之以刑罚,故百姓皆说为善,则暴乱之行无由致矣”(《权修》)。这一理论较之儒家的重礼教轻法制,较之秦晋法家的严刑峻法,较之道家的消极无为思想,无疑是一种更全面、更有价值的理论。
管仲辅佐齐桓公以“尊王攘夷”的旗号,打败侵燕的北戎,“存邢救卫”,制止了狄人的侵袭,又举兵击败了兵力强盛的楚国。公元前651年在葵丘大会各国诸侯,周天子也派人前往,此次盟会齐桓公确立了自己的霸主地位。管仲的外交战略获得了很大成功,后来孔子称赞管仲说:“管仲相桓公,霸诸侯,一匡天下,民到于今受其赐。微管仲,吾其被发左衽矣”(“管仲辅助齐桓公做诸侯霸主,一匡天下。要是没有管仲,我们都会披散头发,左开衣襟,成为蛮人统治下的老百姓了”)。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。
为齐桓公日后称霸奠定基础富国强兵